在国际贸易中,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保函,是一种常用的结算方式。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,在国际贸易活动中,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,买方担心提货后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要求发货,卖方也担心提货后买方没有付款或者提交货运单据。所以需要两家银行作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,代为收取货款,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。在这种情况下,银行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。为了减少企业资金占用,加速资金流动,信用证在其运作过程中,普遍提供了丰富多样的融资方式。
本文主要说一下出口企业融资方式之一:信用证打包贷款
一揽子信用证贷款,是指出口商收到进口商开立的信用证后,以此信用证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业务。其主要作用是使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,直至货物装船为止,仍有资金缺口,使出口企业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,仍能顺利地进行信用证项下的采购、生产等活动(信用证打包贷款具有专项用途的特点,即贷款必须用于信用证项下的采购、生产等活动,贷款额通常不超过打包信用证金额的80%)。
例:A公司接到国外订单,向A公司购买了一批电子元器件,A公司需要采购60万元的原材料用于生产,但目前A企业只有30万元的流动资金,A公司决定用进口商开具的该订单的信用证向当地银行借款30万元,并以最终合同收入偿还本金及利息。这样,A企业成功地利用300,000元自有资金和银行短期利息,获得了600,000投入所带来的利润。
但是在商业保理业务中,由于银行承担着较大的风险,因此相应的对从事这一业务的出口企业的资质审查也比较严格。
简言之,进出口企业利用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的各个环节上,都能找到一些能够加速资金流动,规避收汇风险的信用证产品,利用这些产品,企业就可以通过融资手段达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。
打包贷款的期限一般很短,出口商借入打包贷款后,很快将货物装船运出,在取得各种单据并向进口商开发汇票后,出口商通常前往贷款银行,请其提供出口抵押贷款,该银行收下汇票和单据后,将以前的打包贷款改为出口押汇,这时的打包贷款即告结束。在打包贷款中,如果出口商不按规定履行职责,贷款银行有权处理抵押品,以收回贷出款项。打包贷款的数额一般为出口货物总值的50%~70%。
上述均为即期信用证的情形,而远期信用证的情形,其实质是出口方给予进口方付款时间的一种宽限。进口方可以争取采用远期信用证来延迟付款,出口方也可以争取延长付款时间,而即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并无本质区别,只不过远期信用证付款时间要比即期信用证长一些,仅此而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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